关于《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明确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文件要求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审批改为备案;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为落实国务院和住建部的要求,统一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标准,全面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降低企业开办制度成本,省住建厅认真研究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及时对接市州住建部门相关科室,听取劳务资质审批情况汇报及改革建议,随后汇总相关问题和建议,经厅长办公会和厅务会审议通过并出台《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便规范全省各市州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六条内容,另有三个附件:
第一条明确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的主管部门是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条明确申请专业作业资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所需材料。企业需提交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此外,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条明确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资质证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出台前,应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第五条明确通过备案制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应履行报备义务,及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报备,并自行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修改。
第六条要求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加强工作宣传,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事后监管核查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积极开展劳务工人培训,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动态管理,确保建筑业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此外,附件一“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办事指南”,供各市州住建部门作为办理参考;附件二“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质备案申请表”,企业在申请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时,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附件三“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书”,企业在申请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时,应对相关要求及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