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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规划建设处             发布时间:2015-09-22 12:17:34       浏览次数: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规划建设处是负责院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竣工到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院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设在规划建设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规划建设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规划建设处、财务处、纪委(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规划建设处按照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院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院内立项项目。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规划建设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学院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规划建设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规划建设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规划建设处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报批工作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院务会审核。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规划建设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负责人职责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规划建设处项目负责人对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干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二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院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签证原则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按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签证。

1.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

2.签证必须及时,项目责任人须通知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3天内上报工程变更签证,院方在施工单位上报后3天内予以签证答复,严禁事后补签。

3.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院基建领导小组指派三名签证人员(其中一人为内审人员)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勘察后符合条件的由院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共同签证,签证人员对签证内容负全责,审核人对签证的合理性负责。

4.签证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有异议而签证人又解释不清的追究相应责任。

5.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做好图像、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

6.对工程决算进行预审时与签证有关的造价必须由签证人核对无误。

第二十五条 签证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的理由——报现场监理和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内审等(须三人以上)现场勘察并签字——报院规划建设处负责人审核并经院领导签字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单》一式三份,院基建办公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因设计变更增减造价的,应对变更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需变更的,由规划建设处负责人与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并做好增减造价预算,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规划建设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八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规划建设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部门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一条 规划建设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工程完工后交学院档案室负责保存,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规划建设处主管领导批准,并约定归还日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相关领导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规划建设处负责。

第九章 检查、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加强对学院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规划建设处对工程决算的工程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后,院审计室对规划建设处移交的工程决算进行全面初审,然后根据教育厅及衡阳市政府的要求,邀请具备资质又负责任的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审计。施工单位提交项目决算草案    规划建设处项目部对工程量及工程内容审核   院审计室初审  

返回规划建设处    外审。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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