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规定说明
1.各部门提出工程更改申请时应填写《工程变更事项申报表》。
2.变更程序的处理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变更事项申报审批阶段;第二阶段为工程变更实施费用和工期申报审批阶段。
3.工程变更内容中必须明确变更的原因、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工程量。
4.审批中的相关单位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
5.提议工程变更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或加快竣工,或降低费用,或提高工程效率和价值、或提高安全性以及满足政府要求。
6.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签发方可实施。
7.工程变更权限:5000元及以下由规划建设处处长审批;5000至30000元由分管副院长批示;30000元及以上由院长批示。